粤财规〔2025〕2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推动党政机关更好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现修订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6日
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广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不设区的市所辖镇街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不设区的市所辖镇街财政部门开展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省级和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重复采购。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有关单位可登录“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查询各市、县、区会议定点场所。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第八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按照协议给予优惠。
(三)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在确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县(市、区)财政部门、不设区的市所辖镇街财政部门在上述方式内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省级和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加强指导。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200(含)人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100(含)-200人;小型会议室可容纳100人以下。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项目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7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调整一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四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在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第十七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5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一)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二)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管理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工作;
(五)财政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日常管理工作:
(一)指导、协调全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二)管理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协调全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工作;
(四)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对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需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不设区的市所辖镇街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一)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咨询并及时答复;
(三)管理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信息录入及审核等工作;
(四)落实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工作;
(五)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不设区的市所辖镇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入住接待、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履约情况的管理,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做好有关保密工作,探索建立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采购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会议费报销的审核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的,不予核销会议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的报销凭证。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的各项约定,履约情况作为下一轮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计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超过采购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扰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正常管理监督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
(七)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非会议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6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财政厅全球十大外围足球平台〈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规〔2021〕6号)同时废止。